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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该类案件的实际界定中,往往与滥用职权罪、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不易区分。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处于社会转轨时期,各种机构的职权范围不太明确,彼此交叉,容易引起误解。因此,廓清玩忽职守罪在法律实践中意义重大。
以忽职守罪认定: (一)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但是,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点不同。工作失误,行为者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的忽职守罪,表现为行为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 (2)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具体政策界限不清楚,管理有缺点,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差,工作经验不足,规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错误,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忽职守罪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则,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内部工作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造成一些严重损失。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问题,必须严格区分忽职守罪。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定,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工作失误蒙混过关,逃避罪行。 (二)区分滥用职权和职务侵占的界限滥用职权是行为者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应该使用,不应该使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职务侵占的行为是行为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擅长退休的能理解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职守竞争,难以区分。重要的是要看行为者的主观态度。也就是说,滥用权利的人意识到自己在滥用权利,知道不应该使用,不应该使用,所以对危害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后者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对危害结果是过失。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刑法》中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义、量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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