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
企业所得税的罚金罚款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和损失,不能所得税前扣除。这里所说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应限于因从事违法的经营活动,被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不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违约、拖欠等的罚款,比如延期支付银行利息被处以的罚息。
列入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有事实、有合同、有付息的合法凭据、用于本企业经营、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不属于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借贷双方是关联方,还受关联债资比限制
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离职补偿应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2人已浏览
752人已浏览
4,306人已浏览
8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