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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国外或、、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事项,其应经当地公、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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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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