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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不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实践中,原告在一审法院的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根据原告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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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目前的这个撤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由以上可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用书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说你们没有收到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书,口头通知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应该会明白,不然就是程序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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