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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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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构成拒绝军事征用罪,必须“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军事征用;采用欺骗、索取高价等手段拒绝征用,性质恶劣的;因拒绝征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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