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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在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
1、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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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执行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程序请参考。
以下是说行政处罚法处罚程序,请参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适用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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