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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不仅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处罚和教育,防止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也可以警示社会上的其他人,防止他人从事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从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进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为单位计算,不以时为单位计算不计入所当日,执行至第二天为一日。比如一个人被行政拘留10天,7月1日上午进入拘留所,应该在7月11日上午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期限在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最长不得超过20日。由此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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