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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之间各个构成要件存在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一般来说,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
一、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之间各个构成要件存在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一般来说,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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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群殴或互殴案件的定性,经常令到法官在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举棋不定,其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各个构成要件正处于两罪的交叉,致使法律适用的困难。查阅目前大量的注释类刑法书籍,没有发现关于区分两罪界限的便于操作的解释。比如,我们试图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些端倪: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者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① 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②等等,都是把犯罪动机当作主观方面来表述。这些看法实质是执法者对行为人的心理评价,强调的是行为人在斗殴过程中对道德义务的认知。事实上,当我们结合具体案件去观察在斗殴目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人,很难判断其斗殴当时的动机有多少成份是“伤害”,又有多少成份是“藐视国家法纪”。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不然,国家不会分别对两种行为做出规定,不管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我们应该与他人之间和睦相处,遇到事情不要激动,沉着冷静应对,不要给彼此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影响家庭幸福。
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最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侵犯客体的不同,即,普通的斗殴行为,仅仅是侵犯一个或数个被害人个体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以故意伤害归罪;而聚众前提下的斗殴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还分别或共同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众斗殴罪特殊规范。但是这种特殊的规范又不是贯以始终的,刑法第292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罪在斗殴结果是轻伤或没有伤害结果时,比较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而当聚众斗殴结果致重伤和死亡时,又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第234条和第232条处罚。这种转化关系说明两罪并没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侧重不同:轻伤结果以下侧重保护公共秩序,重伤死亡结果时侧重保护人身权利。 可见,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双重客体,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单一客体。不过要想借此作为司法审判中划界的圭臬,却无济于事的,因为通常的斗殴行为都必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体的斗殴行为侵犯的究竟是单一客体还是双重客体,确实存在难以廓清的模糊地带。
聚众斗殴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人身权利。由于《刑法》规定的罪状比较简单,实践中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模糊。一般认为,一方人数为3人及以上,出于争强、争霸、报复等目的,在公共场合斗殴,就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比聚众斗殴严重,因为《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且聚众斗殴只处罚首要份子和积极参加者。具体量刑两者差别不大,一般聚众斗殴刑期等同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都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或者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刑期等同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故意伤害还有致人死亡或以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情形,最高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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