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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
关于公司合并的相关的规定: 1、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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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能合并分公司。因为合并公司的前提是两个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主体,而分公司,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主体,所以其不能被合并。
关于公司合并的相关的规定: 1、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均要解散。 2、公司在合并时,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各方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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