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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就业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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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担保的;(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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