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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 为了保障受害人能...
受害人一方可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要求垫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抢救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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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根据交强险合同条款肇事车辆承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所以你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法:一、请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二、向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
交通事故垫付人一般不能起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垫付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侵权关系。交通事故垫付人只能以被垫付人为被告,被垫付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
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对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因此,就算是驾驶员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方面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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