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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可以办理身份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到异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居民身份证。
异地能办身份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所需材料换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补领:申请人有效期内的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并现场收集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费用。其中,申请换发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换发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三、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及时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送受理信息,并及时审核签发。(注:这是受理点要做的事情,与个人无关。)4、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经审核签发的认证信息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和验证,申请人应当凭领证收据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证的,领取新证时应交回原证。5、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发证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发新证件;证件丢失的,应当申报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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