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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
一、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明的证明;二、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相关证明.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批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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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劳动者应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证件照一张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领表》(在实行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街镇进行居住地登记的劳动者也可在居住地办理)。2、《就业失业登记证》如果使用者丢失,劳动者应将使用者发行的丢失证明书等证明书带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充手续。3、重新发行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不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2寸照片一张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就业局服务窗口依法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失业金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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