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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后签订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因为此时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所以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
1、离婚协议书后签订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因为此时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所以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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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再写的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
1、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即可,对地点没有要求。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1、离婚协议书后签订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因为此时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所以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协议书即可,但不论是原离婚协议书还是补充离婚协议书,必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方生效。 2、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且已去民政局办理过离婚登记手续的,该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可以对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的财产部分,自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进行约定,但想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推翻之前的约定则需结合案件细节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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