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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 要求赔偿对方70万, 我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多少

2022-03-08
赔偿项目较多,详情建议咨询律师。以下赔偿内容供参考: 赔偿依据 1.1.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诉讼证据应提供医院的住院病历及门诊病历。医院的用药明细。及住院费用单据和门诊费用单据。注意复查所发生的费用必须有门诊病历相佐证。 1.1.1转院产生费用的赔偿涉及到转院的交通索赔纠纷,转院的当事人需要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才能就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 1.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除审查单位证明外,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的出勤表、工资表及工资条、工资卡等证据。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目前并没有对应的赔偿标准,国有经济同行业平均工资中的农、林、牧、渔业是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与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并不具有对应性,而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意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相加约等于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故可以该两项相加额作为农村居民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其受害人所开具的工资证明加盖公章,其发生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单须加盖单位财务章。超过2000元的工资部分应提供纳税证明。 1.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首先确定须几人护理,出院之后是否须护理。及后续治疗是否需护理。护理人员的费用计算证据除审查单位证明外,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的出勤表、工资表及工资条、工资卡等证据。 还需要提供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明,包括其身份证、户口本。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6.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2残疾赔偿金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问题,参照伤残等级来综合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赔偿基数。 1.7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应国产普及型为主,当以七次为限进行计算。 1.7.2对残疾器具费用的赔偿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也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请求,结合赔偿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赔偿的方式。 1.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9.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9.2潍坊中院的意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成年近亲属为被抚养人的,应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有无其他生活来源为标准考量。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标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则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1.10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11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1.2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为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1.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12.2中院的意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凡是造成受害人残废和残疾的,均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受害人残废和残疾的,均应视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但对于已获得高额残废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器具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残疾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目前仍应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为个人的最高5000元,赔偿义务人为单位的最高50000元。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可酌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但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 1.13住宿费赔偿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 1.14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对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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