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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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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要求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的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另行发布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机关 国土资源部的职责范围: (一)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及航空地球物理勘查、航空遥感地质勘查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及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一)地质勘查资质法人变更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的注册登记; (二)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三)行政管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是什么?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则:一是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二是要满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的要求;三是要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符合美观、实用、协调的基本要求;第五,要注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七,要注意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此外,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预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订购主要设备材料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造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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