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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2、如果行政行为经过了行政复议,那么起诉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2、如果行政行为经过了行政复议,那么起诉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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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2、如果行政行为经过了行政复议,那么起诉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3、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过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一般起算日: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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