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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试图偷越国 (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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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知道是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的行为。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怀疑在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过程中,对于知道想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人员,必须立案。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二)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或给多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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