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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能成立犯罪中止。 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完成绑架行为即为既遂,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是量刑从重的情节,在完成绑架行为之前可以自动放...
绑架罪不存在犯罪中止与未遂,绑架犯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现象。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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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完成绑架行为即为既遂,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对于本罪来说,是一种超过的主观要素。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并已实际控制人质,故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
绑架后放人的行为是不成立犯罪中止的。由于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即构成既遂,绑架后主动放走人质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绑架罪的定罪,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规定,即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应是指从犯罪预备、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绑架了人质,尚未进一步实施勒索财物行为可以说行为人预定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这种情况认为是犯罪中止,不仅符合中止的主观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时间要求。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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