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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于1992年正式出台,由于《民法典》部分规定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现实状况不一致,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
一般收养能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对老年人的赡养以及财产继承等问题,所以收养应当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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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对未办理收养关系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那么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我国的《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或《收养法》施行之前有收养行为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登记;对收养行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诉讼,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收养子女。换句话说,如果你膝下已经有了子女,或者你尚未满三十周岁,在这些情况下,就不能收养子女。但是,《收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如果收养的对象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其生父母必须是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或者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或者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也可以收养继子女,除不受上述两条限制外,还可以不受收养法中规定的只能收养一名孩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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