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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
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对公司的董事会没有了硬性规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各种重大事件要进行决策。董事长的职责有以下四点: 1、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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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以及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董事的任期是三年,是可以连选连任的。执行董事应当召集以及主持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的三大职能是召集股东会会议,因为董事会是由股东会产生,需要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以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的任期为三年。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公司的独立机构,需要独立地行使属于它的职权,因而公司法对董事会规定了如下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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