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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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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能否追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某建材公司装车车间主任尹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该车间。2009年1月,车间工人A在装车时,不慎摔倒,后被送到医院急救,医药费全部由尹某承担。伤愈后,A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单位认为,A所在车间已实行承包经营,应由实际的用工方承担工伤责任,拒不支付相关待遇。A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A虽然在承包车间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一直在建材厂,单位并没有因为承包而与A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建材公司与尹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仲裁委多次调解,A拿到了建材公司与尹某支付的3万元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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