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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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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决定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检察长应当决定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
公检法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详见《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申请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具体采取何种取保候审方式,由批准机关确定。
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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