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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的彩礼可以要回: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
1、未领取结婚证;2、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以上两种情况彩礼可酌情返还,返还的比例主要考虑结婚时间长短、离婚原因及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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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先生:我有个朋友,领了结婚证一年多了,一直在一起生活,但没有办婚礼。现在女方提出要离婚,请问,他结婚时给女方的8万块彩礼钱,现在还能要回来吗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朋友和女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也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因此,除非给女方8万元的行为导致你朋友生活困难,否则你朋友的请求可能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建议协商解决。
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要离婚,离婚前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没有共同生活;如果男方婚前支付彩礼,生活困难;彩礼可以回来。
按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额情况下结婚彩礼是要返还的,返还的多少要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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