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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皮罪知道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隐瞒犯罪,破坏犯罪证明,消灭犯罪痕迹,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包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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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已下几个要点来讲: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实施隐瞒或包庇罪犯的行为。隐瞒是指为犯罪者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主要部件。主体是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要故意知道是犯罪的人实施隐瞒、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开始实施隐瞒,隐瞒行为时知道是犯罪者,当然开始实施本罪的隐瞒,隐瞒行为时不知道是犯罪者,但发现对方是犯罪者后也继续实施隐瞒,隐瞒行为也成立了本罪。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以逃避法律制裁。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当从重处罚。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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