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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路交通整体看,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的目的就是根据通行的需要、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路口保证来往车辆安全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根据出行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过路口的通行规定,在第八十九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我国人群过马路的特殊现象,这个处罚规定一致没有被执行落到实处,各地只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是随着多个城市开始启动处罚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必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并最终彻底执行。
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急救车属于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是可以闯红灯的。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习惯上称为特种车辆。在道路通行原则上,特种车辆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它们可以不受分道行驶的规定制约,不论是逆行还是顺行,凡所经的人行道、车行道,都临时属于它们的本道,行人和其他车辆都必须无条件地为它们让行;也可以不受最高时速及交通信号灯的约束,争分夺秒,它们提前一分钟到达任务地点,人民的生命财产即可免遭损失或者减少损失。行人和其他车辆必须保障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凡是可能妨碍其通行的都应当立即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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