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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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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根据诉讼规则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证据真实有效,法院或婚姻登记处的证据没有时效限制,即这样的证据不会失效。除非被证明是虚假证据,否则很难推翻。证据没有有效期,只要能客观真实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就是证据。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事人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的举证期限届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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