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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本案的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动机反映了他们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因此在论述从宽比例时需要充分说明。不同投案时间或时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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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一般情况之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顺利的去相关单位自动投案,但是当自己准备去投案时,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此时是否为自动投案。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是被公安机关捕获,自己是否是去“自动投案”就很难判断。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因此在实务中律师不建议犯罪嫌疑人盲目的去自动投案。一般都要保留相应的“自动投案”的证据,如给亲友发送表达自己自动投案意愿的信息或者邮件。在投案之后,应该在笔录中提及自己是“自动投案”的,并将过程描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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