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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身份的仓库管理员是不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的。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是不是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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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仅限于公职人员,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公物公共财产的人员。个人合伙组织的会计人员属于私营经济聘用的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也不是管理公共财物,所以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如果其有贪污所在单位财物的情况,应当属于职务侵占,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是可以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不具有特殊的人员也会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吗?先看一个真实案例:某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员工廖某利用其保管专用加油卡副卡的职务便利,窜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甲加油站,勾结当时担任加油员的被告人雷某,让他使用专用加油卡副卡给其他车辆加油,然后将套取的加油车辆油款转交给自己,事后按所套油款10%的比例给予对方提成。二被告人在某甲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非法套取某公司加油卡内油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廖某贪污国有财产,属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构成贪污罪。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雷某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贪污罪。其实这一问题也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所以说,非特殊身份人员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这怎么能构成呢?什么是贪污罪,你得清楚的知晓。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第三、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第四、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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