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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的收养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于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的法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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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2、加入海牙收养公约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二、《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履行。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
关于我国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来说:收养,是指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涉外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具有他国国籍或在外国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收养,又称为跨国收养或国际收养。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生效都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同样,涉外收养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收养的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的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于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的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于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住的法律和法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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