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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非法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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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便成了一条司法惯例。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生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发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装修、家具等财产应当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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