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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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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仲道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仲道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 1月13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4日4时15分,被告人范某驾驶一货车沿104国道由江苏省南京市驶往安徽省灵壁县,当行至明光市G104线970KM处时,因驾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范某即驾车逃离现场。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范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21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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