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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中的公司所有权,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分别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分割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七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按下列规定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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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则工商部门的登记比例不能认定是双方的婚内约定,而是依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一人一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要根据公司的性质、股权的性质等问题来综合判断。 如果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男女双方各享有一半股权。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如果没有禁止配偶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或合伙人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可以直接分割股权,一人一半,两人同时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人;如果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对股权转让有限制,那么一方取得全部股权的同时,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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