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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
承揽人的义务: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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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结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是定作人;承包人是指定完成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的一方。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当承包人为数人时,数人为共同承包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包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只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主要有:(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3)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4)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5)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6)保证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有:验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酬金;提供材料;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加工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合意则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相关延伸】 问: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1、管辖地的法院不同。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优先考虑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再考虑加工行为地法院,但买卖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实际履行地法院,再考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法院。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为主要管辖地,而买卖合同则主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2、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除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要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结果责任。故在承揽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人如未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重作、修理等违约责任,而不承担定作人据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如不及时提供货物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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