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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呢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提醒:拘留...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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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在下列期限内侦查终结。 一、一般的羁押期限为2个月。即指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不能超过2个月,而不包括在这之前的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移送起诉前的羁押期限最长为2个月,案情复杂而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期的,这一期限为3个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所列情况的,这一期限为5个月。 二、特殊羁押期限,下列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上述4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即可达到5个月。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三《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这类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到7月。 四、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写明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的理由,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批准后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再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五、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如果公安机关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为了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逮捕措施。 由此可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批准逮捕的,羁押期限最长14日;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羁押期限最长37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最长2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分别可达3个月、或5个月、或7个月。 另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最长1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如果出现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羁押期限最长分别可达两个半月、或三个半月。据此,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超过1个月或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在1个月内仍不能成功地移送起诉,而嫌疑人仍被羁押的,均应视为补充侦查超期羁押。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通常称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开始计算,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对案情比较复杂、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 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我国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中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很差,有时为了取到一个证据,需要花费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客观上需要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二是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长期限。(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实践中,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发地区影响较大;作案人数多,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潜逃,不易侦破或者取证相当困难,因此需要适当延长期限。(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案件,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调查取证困难;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成立,才能适用本规定延长期限。(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区,案情重大复杂,取证人员众多,取证地区范围大,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四类案件中,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犯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还作了特别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冉延长2个月。这就是说,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应当注意,上述四类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或者“再延长2个月”,都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公安机关、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审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有些案件因为政治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例如过去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之类的案件,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关系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个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问题,而不能将案件中的具体特点认定是“特殊原因”。所谓“不宜交付审判”是指由于政治上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审判,或者因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如外交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因案情复杂在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不属于此种情况。所谓“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国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国乃至国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特别重大复杂”是这类案件的必要限定条件,不属于此类的案件不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在执法中,对因特殊原因,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批准延期审理,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至于具体延期多长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内抓紧办案,不能把此条规定作为一个口子,认为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都可以无限期地延长。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此外,关于以下三种情况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办法,刑事诉讼法特别作了明确规定:(1)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3)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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