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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
1、假想防卫是相对于正当防卫而言的,具体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犯罪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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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想防卫是相对于正当防卫而言的,具体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犯罪是“违法”而且“有责”的行为。违法事实层面又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5个方面。而正当防卫就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违法阻却事实”。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此而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存在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就是假想防卫。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1、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体现出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但如果对正当防卫存在错误认识,则会导致公民正当防卫的滥用,从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所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而对起因条件的错误认识主要是把假想防卫误认为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对实际上并不存在,仅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的所谓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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