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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
1、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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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程序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 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程序因素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转让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而言,在形式上有更严格的要求。执业律师在参与此类问题时,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权转让应当召开股东会议 股权的出让方将转让股权的情况正式报告目标公司后,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集股东会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定期召集公司股东会或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正式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如董事会故意不召集或故意拖召集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可以起诉目标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此合同期限的确定,可依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股东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需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为“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同意此股权转让,法律规定必须出资购买该股权;如其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投弃权票,既不表示赞成,又不表示反对转让的,或其没有出席亦未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而视为弃权的,均应作出视为同意转让的理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股东的会签意见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所谓会签是指全体股东在征求意见的文件相继签署自己的书面意见的行为。股东会决议则是全体股东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议事、表决程序后形成的法律文件。由于股东会议事程序有着法定的程序要求,因而不能用会签的方式加以代替。
虚假的转让股权协议,会被撤销,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
1、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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