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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枣政复终字[2017]02号 申请人:黄恒雨性别:男出生年月:1982.4 住所:衡水市枣强县新屯镇***村 被申请人:枣强县公安局 地址:枣强县建设北路 负责人:崔继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枣公(营)行罚决字[2016]第0478号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经与枣强县公安局进行沟通,对枣强县公安局的处罚予以认可,向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17年4月20日
这个要看中止的事由了,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特殊事由而无法正常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但又不能因此撤销案件,在此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通过复议中止制度暂时中断行政复议程序,待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和因素消除后,再恢复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中止事由消除后,行政复议期限将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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