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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没有标准,一般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低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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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房确定违约金的标准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所造成的损失的30%,否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以上述标准为限来支付违约金。
逾期交房确定违约金的标准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是不能超过所造成的损失的30%,否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以上述标准为限来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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