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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和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级正职900元,厅级副职730元...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可以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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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单位的工资和工资等级的工资和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工作年数达到35年的,按90%计算的工作年数达到30年不到35年的,按85%计算的工作年数达到20年不到30年的,按80%计算。
2017年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如下: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将按6、5%左右提高,适当向退休较早、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和偏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倾斜。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用按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算;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算;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算。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用按本人退休前工资与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工作年限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三、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工作年限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根据政府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有几个,其中第一个是基本养老金=(国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比例计算的津贴)×国家规定的计算比例。
事业单位的职工其退休工资应从退休的当月算起,一般是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5岁,女干部年满55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四、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离退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2.离退休前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1.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三)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1.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在职工人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工人,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退休费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三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三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技术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例如,某技师退休前,岗位工资二百六十二元,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四十五元,无论其退休当月奖金实发数额多少,奖金均确定为一百三十一点六元,即(262+45)÷70%×30%。 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90%计发;工作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两项之和按85%计发;工作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两项之和按80%计发。退休普通工人的原奖金是指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为基数计发的数额。 建国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退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四)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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