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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好不好之说。案情最简单的一般是走简易程序(一般独任审判,只有一个法官来审),复杂一点的需要成立合议庭(一般三个人审),再复杂的影响大的就...
案情最简单的一般是走简易程序(一般独任审判,只有一个法官来审),复杂一点的需要成立合议庭(一般三个人审),再复杂的影响大的就可能被提交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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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此外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处理。
刑事二审不一定比一审重。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刑事二审可以比一审重;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刑事上诉案件,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的,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判决的结果可能有三种: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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