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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上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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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如果发现嫌疑犯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根据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应调查身份,调查拘留期限自调查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调查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够,确实查不到其身份的,也可以以其自报的名义起诉,进行审判。
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分为五种 第一种:共2个月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在公安机关使用该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比较多。 第二种:共3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 第12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三种:共5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 第12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种:共7个月:2月+1月(上检批准)+2月(省检批决)+2月(省检批、决)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第五种:不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约束的案件 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2、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四项法定案件在前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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