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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判刑超过十年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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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假释放。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累犯就决定了其不构成假释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一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幅度的限制。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间隔一年以上。
抢劫罪被判刑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不得假释。当罪犯决定假释时,他们应该考虑假释后对他们居住社区的影响。因此,被判抢劫罪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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