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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购车辆保险根据我国法律,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每车必须购买。但交强险保额低,而且属于责任险,不保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显然只购买交强险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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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选购车辆保险根据我国法律,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每车必须购买。但交强险保额低,而且属于责任险,不保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显然只购买交强险是不够的,因此,车主最好另外选择商业险增加保障。为了避免因交通事故中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致贫,有必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险有几种保额可以选,一般50万或者100万的保额足够应付出现伤亡的交通事故了。太低不足以保障车主利益,太高有点浪费,因为发生严重伤亡的概率低。 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保障车主造成的他人损失,对车主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却不保障。因此,有必要购买车辆损失险和车上人员险,车辆损失险可以对交通事故中爱车的损毁进行赔偿。而车上人员险可以为车上的驾驶员或者乘客可能遭遇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提供保障。基本保险都免赔率,为了让自己的爱车在发生意外时得到百分百保障,最好加上一份不计免赔险了。有了以上四种保险,基本已经为爱车构筑了一道完整的防护网了。如果想要这张更密更具强防护,则如果经常出行地区治安不良,再加上一份车辆盗抢险;如果爱车为豪车,尽量购买一份玻璃单独破碎险和划痕险;如果所在地区经常有洪水暴雨,尽量购买一份涉水险。车辆保险并非越多越好,而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车辆的价值,保险范围来确定,花最合理的保费获得最全面的保障,避免重复投保。
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三责险不是强制性的,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商业保险。对于车主和保险人来说,更注重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交强险是强制性的,类似于社会保险。更注重及时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所有车主都被迫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不得拒保。2、不同的赔偿原则。三责任保险是根据过错责任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赔偿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赔偿不区分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害,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承担多少赔偿?;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原则确定的,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法律和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3、不同的赔偿范围。“三责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而“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尽管针对的都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但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的强制险,二者存在很多明显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首先,其商业保险性质表现在其经营主体是获准经营强制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其用于经营该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条款和保险单证均经保监会审核批准,而且,其经营方式采取了与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运作模式。同时,其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主要在于它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它的实施“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从而“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将它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因而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机动车必须参加该保险,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两者的法律功能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既可弥补被保险人因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伤害能获得补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除了该保险保障功能外,还发挥着两方面的社会功能:其一是强制实行国家的道路交通公共政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该保险,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其二是实现其公益性。通过该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了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保险,不论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是否有违法律,均不影响该保险的效力,故保护公共道路上的行人才是其根本目的。两者的投保义务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是否投保、投保多少金额的责任保险、是否承保等,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上自愿协商,法律没有规定投保人承担强制投保的义务。反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典型表现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接受其投保。此强制投保的法律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强制性避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础,导致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局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公共政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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