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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同时提供破案线索:包括嫌疑人特征、被骗人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具体的细节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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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陷阱等手段欺骗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让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的资金转让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仍然为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4)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婚姻家庭生活存在于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很多事外人并不知晓,所以证据的收集很困难,而且容易出现收集证据不合法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对于不同的证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技巧,比如对于双方有财产约定,应该提交协议书;而对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应该提交银行账号;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应该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为了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应避免以下不合法的证据收集手段:一、聘请私人侦探。目前司法实践中通过私人侦探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合法性仍有待商榷。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二、捉奸在床。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民法典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三、引诱犯错。引诱犯错是某些“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综上所述,在离婚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避免类似上述的违法途径及手段,做到合法收集证据。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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