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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修复或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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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及时消除隐患,保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正常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出具凭证是指值班交警在决定扣留相关车辆时,应当在扣留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处理,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警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被扣留的车辆,当事人应当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5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员或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办理相应手续或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扣留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二)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挂机动车号牌,没有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没有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手续;(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四)交警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还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五)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六)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按照规定投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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