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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相关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够通过公平、合法且有效的途径获取到真实无争议的视听资料或经过严谨核对无误后的音像资料复制版,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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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微信账号并非实名,微信网名不能说明收款人就是借款人本人;二是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是借贷关系。如果微信转账借款发生争议,出借人经常需要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进行佐证,比如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才能证明借款事实。问法网提示大家:如果要借款给他人,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如果要通过微信转账,也要当面写借条,不要因为麻烦、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另外,借条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事后有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好很多。不然,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名字,没有其他信息,起诉的时候连立案都很难。
现如今大家普遍都使用智能手机,移动支付也越来越方便了,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会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来转账。发生纠纷时,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证明力。主要看聊天记录是否包含有利信息?有明确的借款信息,借款关系一目了然。如果聊天记录不仅包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从聊天记录中明确借贷关系的存在。毫无疑问,此时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是债务人还款的有力证据。2、没有有利信息,贷款事实无法确定。在聊天记录中,如果没有明确提到双方的贷款关系,甚至只有一个微信转账记录,那么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就很弱。此时,法官也无法确定是否是贷款关系引起的转账行为,也许是因为其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微信转账记录,债务人也无法偿还贷款。提醒大家,在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时的手机录音确认双方的贷款关系,起诉后提供转账记录证明,也可以收回贷款。
债权人通过微信等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3、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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