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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
行政机关应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或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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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印发行政复议诉讼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2.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3.“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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