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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房产证权益纠纷举证指南

2024-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这些证据来审理案件,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陈述,包括他们自己或证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用物品或痕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物品的发票、照片、录音等。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影胶片等,可以用声音或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 4.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 5.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在案件中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可以提供证据的人,例如证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 6. 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资格对某些问题进行技术性鉴定的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勘验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的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检查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的记录,包括照片、地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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