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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5条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5条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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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5条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被告施工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证明施工人施工过程存在安全警示与安全防护方面的缺陷或瑕疵,证明损害发生与施工人的安全警示与安全防护方面的缺陷或瑕疵有因果关系。 具体方案,请你携带相关文件材料来我所详细叙述案情,结合案情给你更专业的分析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是指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构成要件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进行地下施工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是公众经常聚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是指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构成要件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进行地下施工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是公众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点。在这些地方施工有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为保护公众的安全,有必要对施工人予以特殊的要求。地下施工是指进行挖坑、掘井、埋设地下设施等会改变原来地形地貌的施工。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因在公开场所等地施工危险性大,所以法律规定施工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这样做,就违反了其应作为的法定义务。3、有损害事实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4、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才能构成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施工人的作为违法造成的,不能使用此责任。二、免责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该标志和安全措施在损害发生时仍可发挥作用,才可不承担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施工人虽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指使受害人在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欠缺的情况下遭受损害,施工人不能免责。施工人应首先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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